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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责任,监被担保人及时报案。《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担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69条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
法律没有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具体享有的权利,只规定了其所负的具体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发现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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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的权利,但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的义务。担保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能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一般情况下,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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