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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所以抚养费也是按照同样的计算标准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抚养孩子是父母对孩子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无论孩子是否结婚,父母都有义务承担抚养费。在起诉状中需要写清:①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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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36××××,住:海南省××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591420××××;被告:孙××,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0713××××,户籍住址:广州市××区××街××里××号×××房,现住址:越秀区东风西×号×房,联系电话:1354348××××;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女儿(2009年8月23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梁××于2008年5月通过网络与被告孙××认识交往,当时被告自称未婚且想找一个女朋友结婚,全盘隐瞒着已婚的真实情况与原告交往。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原告曾经多次提出和被告结婚的要求,但被告均以自己父母和亲弟弟都在加拿大,如果要与原告在广州结婚就没有主婚人为理由推托。原告对此深信不疑,不再过问此事。直到2009年1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一个月,被告知道后表现得很高兴,于是原告再一次催促被告与之登记注册结婚。被告则说要和父母商量,直至被告怀孕5个月的时候,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才不得不说出自己其实早已有家室。这一突如其来的事实让原告感到睛天霹雳,遂多番与被告吵闹要求其出钱让其去医院把孩子拿掉,但被告执意要原告生下小孩。直至2009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的陪同下到广州市中山三院生下一女,原告入院生产一切费用均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出院当天,由于原告所生女儿黄疸偏高需要住院观察,被告借口方便其照顾女儿要转院到其单位附近医院住院,将其与原告的女儿抱走。之后原告再也无法见上女儿一面。2010年5月4日原告到被告所在公司即广州××实业总公司(位于:黄埔大道西××号××大厦×楼)寻找被告要求看望,被告趁原告不注意的时候把原告推开跑掉了,原告仍然无法见到其女。由于原告思女心切,无奈之下前往被告住处找寻被告及其女儿,在被告所住小区楼下保安处了解到被告的妻子是不能生育的。后来原告去被告的父母住处要个说法,被告及其妻子在电话里威胁原告说:要让原告生不如死,无论花多少钱都要找人把原告找出来搞死!综上所述,被告欺瞒原告已婚事实与其生下一女并抱走原告女儿的恶劣行径,不仅狠狠的伤害原告的感情,严重影响原告将来的婚姻生活,更使原告倍尝骨肉分离之锥心刺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xxx年xx月xx日 写好一份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并不是什么难事,只要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了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诉讼请求,那么这样就算是一份比较好的起诉状了。
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实践中,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提交起诉状,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起诉状应包括:原告详细情况,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下面是一范本,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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