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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四种情况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
如果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遗产,如果是遗嘱继承,就按遗嘱来继承,能得到就有,没有的话就没有了;如果是法定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不尽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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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子有没有继承权,首先要看父母生前有没有遗嘱,如果有遗嘱,那要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就会按法定继承序位来继承,儿子就是遗产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如果父母年事已高,而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可以适当的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配遗产。
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四种情况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夫妻,在丧偶的情况下,如果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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