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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寄存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告知...
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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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保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保管人、寄存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①保管人的责任。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第三人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先由保管人向寄存人赔偿损失,然后向第三人追偿。②寄存人的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失,寄存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在寄存后发现保管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者瑕疵的,应及时通知保管人。由于寄存人怠于通知的过失致使保管人受到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物的瑕疵或者性质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过失责任原则确定由何方承担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未作声明的,该物品损毁、丢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1、《民法典》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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