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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无法前往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且公证需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符合条件的,公证...
所有关于继承的材料在继承公证的时候都是要体现的,尤其是您所说的继承人达成的协议,更是其中的重点。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法律上也是要参加的,而且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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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共同到场对遗产表态,如果有任一人不到场就不能办理继承公证。 2如果一方坚持不到场,建议无争议的兄弟姐妹作共同起诉不予配合继承公证手续的继承人进行法院诉讼,法院会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进行判决。如果该被告到时仍不到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该继承权诉讼的判决效力和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效力等同。
办理继承公证的流程和要求有以下几条: (1)申请继承人身份证件原件(或申请人的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公证; (2)死亡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公证;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存款凭证等; (4)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民法典》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5)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详细请见《民法典》 1. 2.1)(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8)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9)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能。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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