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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七十四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08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答复、告知信访人的;(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投诉材料、投诉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投诉对象的;(八)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丢失、篡改、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十)干预、阻挠信访人合法的信访活动,限制、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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