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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
中国刑法遗弃罪的量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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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故意遗弃”,是指行为人明知有伤病军人而不予抢救,弃置不顾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战场上,遗弃的对象应是我军因伤、病需要给予救护的人员。“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对有条件抢救的伤病军人不予抢救,遗弃不顾的,对已经抢救的伤病军人无故遗弃的等情况。在战场上对有伤病的军人,每个军人都有抢救与保护的责任,这也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在战场上对伤病的战友遗弃不顾,会削弱我军的战斗力,影响部队的士气,破坏部队团结。当然战场上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时根据当时的条件和环境,无法对伤病军人进行抢救,对这种情况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本条只规定对于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主体是故意遗弃伤病军人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遗弃的伤病军人有条件救护而故意不予救护的人员,将自己负责救护的伤病军人遗弃的人员以及对故意遗弃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指挥人员等。
1、法律对于遗弃的判定是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行为。 2、相关的规定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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