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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
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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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解除扣押,返还物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没有第三款。只有《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才第十九第三款,该条第三款内容为:“拆迁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安置的,应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10%,递增后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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