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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
一项技术方案可采用专利保护的方式,也可与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是: 1、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专利的取得需经法定程序,由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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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都没有将化学配方、化学方法排除在保护的范围之外,但这两种保护是不同的:从保护力度上看,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大的排他性,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对商业秘密明显弱于对专利的保护力度,独立的开发研制和逆向研究是不视为侵权的。从保护时间上看,专利的保护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对发明专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规定20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却没有类似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权利就永远存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强的保护时间最短,最弱的保护时间最长;对同一技术,发明人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法律保护,尽管有时候当事人的选择不能保证其胜诉,但法院不应因此而剥夺其起诉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同一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在这里我们应注意不同的时间段: 第一,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秘密是可能存在的。 第二,自专利申请日至公开日之前,秘密也是可能存在的。 第三,自公开日之日起,秘密消失了。在第一个阶段,给予商业秘密保护,在第二、三阶段,给予专利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的技术秘密已因申请发明专利被专利局公开了,尽管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等同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并未确定,均不影响原告立案起诉被告商业秘密侵权。而法院审理此案的重点,包括技术鉴定,并不在于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等同于申请专利的发明,而在于原告所主张的秘密是否存在。
一项技术方案可采用专利保护的方式,也可与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是: 1、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专利的取得需经法定程序,由专利行政机关授予,而商业秘密的取得无需经行政审批,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施加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后即可获得; 2、保护范围不同。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限,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可涵盖一项技术从开发到完成的全部相关技术信息; 3、保护成本不同。对于专利而言,其保护成本主要是专利撰写费用、申请费用、年费等固定、可预见的费用,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成本则涉及到保密措施、设施所投入的人力物力; 4、权利人的排他性不同。专利的授予奉行“单一性”原则,一个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而商业秘密权主体具有多元性,不同权利主体可以同时拥有相同的商业秘密; 5、秘密性不同。专利一经授权即向全社会公开,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可以维持成果的秘密性。
一项技术方案可采用专利保护的方式,也可与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是: 1、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专利的取得需经法定程序,由专利行政机关授予,而商业秘密的取得无需经行政审批,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施加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后即可获得; 2、保护范围不同。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限,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可涵盖一项技术从开发到完成的全部相关技术信息; 3、保护成本不同。对于专利而言,其保护成本主要是专利撰写费用、申请费用、年费等固定、可预见的费用,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成本则涉及到保密措施、设施所投入的人力物力; 4、权利人的排他性不同。专利的授予奉行“单一性”原则,一个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而商业秘密权主体具有多元性,不同权利主体可以同时拥有相同的商业秘密; 5、秘密性不同。专利一经授权即向全社会公开,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可以维持成果的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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