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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破坏证据罪的要素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应当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人;2。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犯罪的主观方...
以下要件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 1、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 主观要件由直接故意构成; 3、客体要件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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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的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诱使证人违反事实变更证据或伪造证据的行为。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说的证据,即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说的当事人,即受害者、自诉者、嫌疑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就是指编,制造实际上完全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现存证据,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的真相。既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指示当事人和当事人一起实施,但必须有意识地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是,当事人没有被破坏,伪造的犯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示被破坏,伪造证据的,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此,必须直接破坏,伪造证据论。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者和刑事案件的调查人员、检察官、审判人员不得成为本罪的主体。辩护人是指接受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的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所属公司推荐的人的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戚朋友。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的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辩护人犯本罪是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践踏,也是对于自身职业道德的背叛。由于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是所有辩护人能够充分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保障,因此对于个别犯本罪的辩护人,必须予以严惩。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家属会帮助毁灭证据,这样不利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对于有逮捕必要的,检察院会做出批捕决定。触犯本罪的,从量刑上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司法机关人员犯罪,会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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