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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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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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