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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无需走离婚程序,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角度出发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哪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小孩十八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月收入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对于你们的财产分割,按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来分,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详细为你解答!
您与女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属于同居关系,现在女方想分开,只能解除同居关系。1、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能够帮助照顾孩子的,可以作为随父亲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现在,您的孩子刚刚二个月,如果母亲不放弃抚养权,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随母亲共同生活,如果您希望取得抚养权,建议你们先行协商,最好就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2、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和第8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根据此规定,你们同居期间如果没有签订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男方的工资、奖金等收益属于共有财产,是要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3、关于男方在共同居前购置的房产如果房产是男方在共居前自行购置,且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则不属于共有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如果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则属于共有财产,女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如果女方要求增名,应特别注意。4、关于女方索要的青春损失费和生育费等相关费用女方提出要求男方同居一年的青春损失费或生育身体的损耗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索赔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和生育费的也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对于女方的这一要求,您有权拒绝支付。5、关于同居前给女方的彩礼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是确已共同生活的,不能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而是要根据彩礼的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详细情况来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您与女方虽未领证,但是共同生活有一年的时间,最主要的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还生育一子,所以如果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您可以视情况要求女方返还一部分彩礼。建议你们先行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处理。
你们的情况即使没有结婚证,也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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