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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义务; 二、股东因其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其股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
申请破产后股东可以转让股权,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向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外。其余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没有变更。股权变更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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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在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的话,只要不是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的。另外,在进行破产重组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流程的,我们一般还需要进行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的。
1、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全面负责,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另外,在重整期间,如果允许出资人转让股权,将会导致债务人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是本来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财务更加困难,从而直接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此外,如果允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权,那么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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