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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与暂停执行的差异

2024-12-10
暂缓执行是一种制度,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的做法,暂缓执行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2. 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的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3. 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 暂缓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中止执行是指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相同之处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暂时停止执行程序都是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都是有条件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不同之处: 1. 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56条; 2. 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3. 期限不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4. 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相关法规

《暂缓执行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三条   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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