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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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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不能全部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缴被执行人的财产。若因遭遇不可抗拒的灾难缴纳确有困难,可酌情减少或免除。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起,判决指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上述规定有以下两方面内容:(1)关于缴纳罚款的期限,规定为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这里规定的“罚款”,是指罚款处罚,包括通过一般程序决定的罚款和简易程序决定的罚款,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的罚款除外。所谓“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处罚机关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当事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处罚决定书在当场交付、当面送达或者挂号邮件送达时,都应当由当事人签收。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对于违章停车,处罚机关在违章车辆上张贴处罚决定书的,视为送达。所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是指从当事人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十五日内。(2)关于缴纳罚款的程序,依照规定是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所谓“指定的银行”,是指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的办理代收罚款业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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