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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
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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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债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别除权的价值就在于保护第1类人的物权权利,不会因清偿顺序没有按照顺位进行而遭受不利,有担保的债务人财产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最终的效果是,但其本质也仅仅是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本来清偿顺序应该按照顺位。对这条进行反对解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即,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所以才要把有担保的财产分离出来,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财产足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时、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实现担保物权之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没有设定担保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有担保的债权人不会承担费用和共益债务。虽然都叫债权人,但人家还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尽管优先于普通债权,1有担保的债权人2管理人、评估人、共益债权人3普通债权人。由于第2类人的债权随时产生随时清偿,顺序并未按照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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