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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时由于奉行资本多数原则,因此当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如果发生了动摇公司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事由,则大股东由于其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往往在各个方面对与其有矛盾的小股东进行欺压,在此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选择以对外转让的形式退出公司,如果无人购买,则不能退出,因而小股东只能被“锁死”在公司中,任由大股东欺压。因此,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新法赋予了股东强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并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同时,为了避免小股东对此权利的滥用,《公司法》将强制收购情形限定在前述3种法定情形,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不允许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 你所说的回购是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减资还是股东间股权转让。
视情况而定。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情形不同。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回购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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