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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三)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五)支持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六)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七)承担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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