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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深圳连续两起交通事故, 深圳最高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2022-03-04
2011年5月5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司机居玉驾驶一辆货柜车经过盐田坳收费站,为了逃缴过路费,直接撞断前端控制栏杆,见前方收费广场边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便减速,当工作人员正上前示意停车缴交过路费时,居玉向右急打方向盘,并加速前行,将当班工作人员胡某撞倒并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居玉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居玉作为一名专业司机,对在拦截人员躲避不及就会造成人身伤亡的危害结果应是明知的,其放任自己的行为并导致该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方面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而对其自首情节,法院则给予了认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服判决上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深圳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居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司机居玉与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8.74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被告人居玉及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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