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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事件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明确,有足够证据的事件,必须开庭审判(2)没有犯罪证明的自诉事件,如果自诉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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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自诉案件时,自诉人可能会提出撤诉的诉讼请求或以某种行为表达撤诉的意愿。对于自诉人的撤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做到既要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当事人虽然未明确提出撤诉请求,但以具体行为表示不愿继续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依法推定自诉人撤诉。 1、对于属于《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说服,自诉人要求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上述七种情形之—的,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2、自诉人基于种种原因主动要求撤回起诉的,需审查自诉人撤诉是否基于自愿。如果自诉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或欺骗等而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提出撤诉,被告人以自己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澄清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撤诉。 3、当事人自行和解后,自诉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对于以自行和解为前提的撤诉,需注意自行和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和解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撤诉。 4、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自诉人撤诉,并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缺乏犯罪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适当性。具体含义是:(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与适当,原则上不予审查。(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主要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和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参照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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