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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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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从父、从祖籍,祖籍是指祖辈的长久居住地,按现在的地域划分填写。没有明确规定几代,但“祖辈的长久居住地”这个定义,对于绝大多数人应该还是很容易确定的。 祖父的出生地这一说,是1999年全国范围内重新填写新版《干部履历表》时,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填写说明”里产生的一个歧意,后来的历次文件都把这一说法取消了。 户口簿上一般照抄父亲的,对于一般老百姓管得不是很严,乱填的不少,出于各种原因通过各种渠道改掉的也不少。对于一定层次的干部,有必要的话,通过查个人档案、政审之类,是可以追查清楚的。有人认为,在现代国家,一个人的祖居地或出生地对于他的入学、就业、甚至住旅馆,不应该有任何影响。而且籍贯本身就是一个世世代代永居一处的农耕经济的概念,在现代含义含糊不清。在各种登记表格中,籍贯一栏应该被去除。 在香港,自从1997年回归中国之后,学校系统已不再需要学生填写籍贯资料,而只需要学生填写出生地。 在中华民国统治的台湾,户籍登记曾有籍贯栏,但近年已经停用。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合法生育孩子的,上户口办理方式如下: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籍贯是跟着父辈的出生地的,和户口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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