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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屋并,婚前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根据本人的司法实践,并结合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应从三个层解决: 第一个层次,婚前房屋的付款。房屋为一方在婚前按揭贷款所卖,其所支出的款项应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对待。 第二个层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购房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在分割时应由购房方拿出这部分钱的一半。 第三个层次,是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时,尚未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的,对于房产法院是不予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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