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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公告费判给胜诉方如何驳回原判,求解

2022-10-10
公告费是指当事人(被告)存在无法查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包括邮寄送达)而经当事人申请进行公示、公告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应由申请人承担(法院裁定由败诉方承担的除外)。法院判决由你承担了,你应当服从法院的判决,不是你能驳回得了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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