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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死前怎样处理

2021-10-20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说明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以下事项:(一)死刑犯的遗书、遗书记录应当及时审查、财产继承、债务清算、家庭委托等内容的,应当将遗书、遗书记录交给家庭成员,同时复制存档记录的事件线索等问题,复制相关机构(二)通知犯罪犯家庭在期限内接受犯罪遗体的火化条件的,通知收到骨灰。逾期未收到的,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单位办理。死刑犯的尸体和骨灰的处理状况,应记录在卷中(3)对外国籍犯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事馆的手续和时限,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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