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就业扶持政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即时扣除补助部分的便捷服务。
对教育救助对象,根据不同阶段,分别给予下列救助:(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保育教育费;(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免除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发放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等救助或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地实际,增加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7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6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