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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事故的概念:根据《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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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事故的概念:根据《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条例》第49条规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现对上述几项考虑因素加以简要分析。(一)医疗事故等级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等级本身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损害赔偿数额应按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进行计算。但是,由于医疗事故等级与患者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该条规定实际是指按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赔偿(一级甲等及四级医疗事故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医疗事故等级愈高赔偿额愈高,二级医疗事故的赔偿额有时会远远高于一级医疗事故。例如,因延误手术时机导致小儿患者90%以上的小肠坏死而形成短肠综合征,医学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因患者无法正常进食,故需要长期给予肠外营养。该项营养费按每日200~300元计算至70岁(平均预期寿命),其数额可以达到人们以往难以想像的数百万元天文数字,且此类判决已在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出现。
技术鉴定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故意作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要受追究其法律责任,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失误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法律的有效监督与制约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科学、客观的法律保证。四、独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独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意思,根据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检验的结果,作出科学的判断。主要表现为: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不可替代性专门性问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指聘有相应知识的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以他人代替,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身就是科学技术的高层次、高特异性的实践,没有专门知识及技术的人是无法进行这种实践的。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意志的表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通过技术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综合其他情况,经分析判断得出结论。任何结论都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大脑对客观的反映,而这个客观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通过检验而认识的。没有经过实践的人就没有这种认识。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负责制,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也不该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领导不能将个人意见强加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若几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意见不一致,也绝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简单统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个人非法干涉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必须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贯彻好这一原则要求做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不宜设置在其他职能部门之内,避免受多层领导关系的制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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