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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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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4)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和责任或事故原因;(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警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10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需载明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具体来说,包括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证据及成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引发事故的意外原因)。这些内容是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检验等程序来查清确定的。最后,还要在上面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时,还应告知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以及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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