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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制度。 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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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如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投标、投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投标人在投标期限前将投标书投入投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投标期限前收到的人有效的投标书投入投标箱后,不得撤回。投标人应对投标书和相关书面承诺负责。 (二)转让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场地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或其选定的代表检查投标箱的密封状况,当众打开投标箱,发表投标人姓名、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不足3人的,应按本规定重新投标。 (3)评价小组进行评价。评价组由转让代表、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在5人以上的单数。 评价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明确或说明投标文件,但明确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价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4)招标人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中标人。 拍卖将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计算竞争者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必须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告提价 (五)竞争者提出卡的价格或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价格后继续竞争价格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招牌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在招牌公告规定的招牌开始日,招牌地点、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计划要求、起始价格、涨价规则和涨价幅度等,在招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发表 (二)符合条件的竞争对手填写报价 (3)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招牌价格 (四)转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在招牌公告规定的招牌期限内决定竞争者。
先办二次选址,再办用地规划许可证,最后办短期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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