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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是银行,银行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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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单位的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同时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1、核准类账户核准类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核准类账户主要有: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即可,不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备案类账户主要有: (1)一般存款账户; (2)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下是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6]394号)中规定的银行对支票的审核内容,如果不符合以下内容,应该就是退的正当理由:(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3)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帐单的金额是否相符;(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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