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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减刑假释罚款的方面应该如何来计算

2022-07-3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刑事判决中也广泛地适用罚金刑,但在其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巨大的困难,根据XX从事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工作调查,服刑罪犯中被判处罚金者为数近半,执行存在三个方面的严重问题。 一是执行率极低。 服刑罪犯中被判处罚金刑的约占43.25%,在被判处罚金刑的罪犯中,未向法院缴纳罚金的占被判罚金罪犯的90.43%。有的统计数据显示罚金刑的执结率甚至不到4%。 二是实际执行的金额比例低。 据笔者统计,监狱服刑罪犯实际缴纳的罚金数额仅为5.17%。 三是服刑罪犯中已缴纳罚金刑被减刑假释的执行比例低。 减刑、假释的服刑罪犯被判处罚金刑的约占减刑、假释罪犯的95.23%,实际执行罚金刑被减刑、假释的罪犯仅占约27.35%,实际执行罚金刑的金额约占9.43%。据以上调查情况显示,绝大部分罪犯均没有向各级法院缴纳过罚金,只有少数罪犯家属代为缴纳罚金。这反映出从法院刑事判决到罪犯刑罚执行阶段,法院判处的罚金刑难以执行已成事实,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大突出问题。 二、履行罚金刑应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因素 一是调动服刑罪犯本人缴纳罚金的积极性。 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率较低,减刑适用率较高。但是在减刑、假释时基本上没有考虑罚金刑的实际执行情况,且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有关信息缺乏沟通,使判决后积极执行罚金刑的罪犯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把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片面理解为对自由刑的认识态度问题,导致罚金刑执行与不执行一个样,执行多与执行少一个样,此种局面势必导致那些虽有能力执行罚金刑的罪犯不愿执行,能够少执行就不愿多执行。故此,法院应试行将罚金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的适用挂钩,促使被判处附加罚金刑的罪犯在主刑执行的同时,能够积极配合罚金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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