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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有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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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存在以下区别: 1、财产保全的种类不同。仲裁财产保全只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而无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既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也有诉前的财产保全。 2、是否有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利不同。仲裁机构作为民间性争议解决机构,没有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利。仲裁中,当事人虽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的措施。 3、财产保全的开始不同。仲裁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采取。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也存在以下相同之处: 1、财产保全的措施相同。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都是由人民法院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 2、错误申请的赔偿相同。无论是仲裁财产保全,还是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均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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