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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过错责任并非直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约束,其主要作用在于及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相反地,过错推定责任则基于过错这一基本准则来判断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体现在法律对责任人的注意义务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无过错责任通常与保险制度紧密相连,因此可以借助保险制度实现对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而过错推定责任则由于法律对责任人的注意义务提出更高要求,更倾向于与其他法律制度相结合。 另外,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失因素,只要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责任人即需承担相应责任,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免责理由。相比之下,过错推定责任赋予责任人辩解的权利,当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责任人也有可能获得免责。因此,它并非一种纯粹的归责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即使行为人有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一)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三)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区别: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适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1、举证责任的分配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民法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民诉的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2、过错的轻重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3、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那些情形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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