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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4、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和联系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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