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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孩的程序

2021-01-18
(一)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三)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2019年收养孩子的条件的相关内容。综上,年收养孩子的条件包括必须要年满四十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换有重大疾病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110ask.com律师。

相关法规

《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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