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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到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异地开办分支机构证明”、“公司的出资证明”、济南分公司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场地证明(包括租赁合同、或购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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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营业执照,刻公章,办税务登记证,刻发票专用章,如要在银行开户还需要刻,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如还在需要签合同,需要刻合同专用章。共计五枚章,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1、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原件 2、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5份) 3、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4、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5、总公司的章程(总公司登记工商局档案室出具并盖章) 6、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字的复印件(5份) 8、分公司的负责人任职证明 9、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 10、财务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提供: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等级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其中涉及设立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项目属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需要事前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还要提供批准文件。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企业登记局申请登记。工商登记完成后,在进行办理税务上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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