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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账务大概会是如何的呢?

2022-07-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制作了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在银行的存款。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协商迟迟未果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来函请求,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立即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尚欠的货款数额并对其账户进行解冻,随后立即将该款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佛山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佛山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电话中对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本案从立案到执结完毕历时只有一个月,申请执行人佛山某公司也无需派人到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均是信函来往,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为申请执行人节省了人力、财力和时间,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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