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
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在首位设定抵押时,可通过抵押合同明确当事人间的抵押担保范围。当登记的抵押担保范围小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额度时,如果无后位抵押且抵押物价值足够,可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受偿。虽然如此,但在抵押后遇到抵押物遭到查封或余额抵押而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全额清偿抵押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仅可依据抵押登记的范围进行受偿,而无法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受偿。这一点,银行在进行抵押登记时应首先考虑。在抵押时,银行应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或登记额度与抵押担保债权保持一致。在抵押登记部门因操作规定只登记具体金额的情况下,应与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允许银行在一般抵押登记时可登记具体的债权金额,也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担保范围,明确担保范围的计算方式,避免因登记的相关问题导致银行的部分优先受偿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可以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可以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1人已浏览
1,602人已浏览
496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