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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应否准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 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婚后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因此主张离婚,法院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是不会同意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离婚的一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且还要先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并且保障其离婚后的生活,接着才能起诉离婚,否则的话,法院还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有些精神病可以通过治疗痊愈,所以你可以先试试是否可以治愈,如果发现久治不愈,并且完全折磨自己的生活的,那么即可以积极主张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以下情形: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诉讼是典型的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同意离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明。精神病患者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立法上,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该类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就算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也不应当用调解结案,但可在判决书中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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