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关于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答复如下:(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本条之规定。但在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则需要同时考虑《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为已付房款的2-3/万,一般不会涉及增加和减少的问题。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实际交付日期为止算点。这里的实际交付日期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其二是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具备交房条件并且实际发生交付的日期为准。第二种仍然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开发商已送达交房通知书中确定的交房日期为止算点。但这种情况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其二是开发商的通知送达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通知送达形式的约定或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交房逾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对于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数额,首先要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违约金的相关约定,有约定应从其约定。如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约金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金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公布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金额。因此,如何计算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从其约定中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3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