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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关于探望权的处理方式

2024-12-17
1.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若认为需要中止探望,则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3.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4.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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