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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是共同实施犯罪的人,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既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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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是共同实施犯罪的人,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既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都是他们共同希望发生的,只要共同实行犯中,有一个犯罪既遂,全体实行犯的犯罪目的都已实现,因此他们都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其中有的实行犯的行为未能得逞,有的实行犯的行为已经得逞,就分别认定未遂与既遂。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简单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即部分人实行的行为后果由全部共同参与人来承担。采用该原则时,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其他人的行为负责。
得逞不是犯罪既遂。得逞是指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达到,而犯罪既遂是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均已符合,即罪犯的行为和主观心理等已经符合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下: 一是主体要件:行为人是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是客体要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四是客观要件: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相关延伸】 问:什么是犯罪未遂? 答: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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