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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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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前由一方出资或者和父母联合资金购买房产,那么在婚前就已经取得完全的产权,在房屋产权证上房屋的产权人一栏会登记一方名字。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和婚后财产有从新进行约定那从其约定;其次,夫妻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房产为个人财产,不进行离婚当中的财产分割。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予,除非是父母有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予给双方的,否则同样是个人财产,不进行离婚当中的财产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为按揭方式,在房屋产权证上房屋拥有人已经记载了当事人名字,而作为婚前财产,首先夫妻双方自己对于婚前和婚后财产有所约定那么从其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约定,那么这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4、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首款并有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夫妻自己协商;无法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为登记一方所得,还没有归还的贷款算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期间通过共同财产按揭付款以及房屋有所得部分,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于离婚的时候,在原则上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故此离婚的时候,是需要通过分析房屋购买的时间、房款的来源、房产证上的名字等的相关信息,来确定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然后再近一步确定是否需进行分割的。
根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产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较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产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产权直接判决。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的归属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但是,双方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该房屋产权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负责继续偿还;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补偿款等于共同还贷款项除以购房合同价加贷款全部利息之和,然后乘以房屋现值,再除以2。这样分割的原因在于,第一,此情形的房屋出资构成包含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因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对于属于共同财产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当然要予以分割;第二,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不会影响到按揭贷款还贷的义务履行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判决产权归非产权登记一方。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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