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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部分组成。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有,要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要在中国境内指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代理人;以及要在其名称中标明国籍和责任形式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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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根据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其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该外国公司,即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所进行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归属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第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由5人组成-由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董事会有一名董事长。董事长可以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董事会职权。 第三,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3人以上组成,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监事会可以在成员中推荐一人为监事会招人,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在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注册机关注册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馀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支付;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股份发行和筹备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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