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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格式

2022-07-31
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鉴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章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计生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人日期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扶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交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交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当事人应当到县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交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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