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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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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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