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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措施,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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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您要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您需要准备包括身份证、借条、钱款交付记录、追讨材料和诉状等文件。您可以把这些文件提交到法院,并起诉债务人归还欠款。 2、一旦判决生效,您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庭的法官将会协助您实现债权。 3、如果您选择委托代理人代表您出庭,您可不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案卷中,您需要记录下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如果原告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话,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如果被告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宣判前,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如果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话,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对于债务人也有一定的保护手段,即在强制执行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会中止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和基本生活费用不会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提取和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以上法条中关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即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是我国执行豁免财产制度的雏形,也是执行豁免财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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