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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用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的,则该转让行为对保证人无效,如果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转让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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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担保人后,担保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未经通知,转让对担保人无效。 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再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仍然有效,但保证人不再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要求债权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不通知的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接到转让通知后才能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若未通知,保证人并不知道作为新的债权人的受让人的存在,对其当然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物权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被转让的,保证人不再负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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