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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的种类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其他附随义务。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
合同附随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的种类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其他附随义务。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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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如下:主给付义务是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 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其他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 (2)保护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 2、说明义务; 3、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 5、保密义务; 6、保护义务。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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