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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文化馆、公园(植物园)、除文物建筑类和遗址类外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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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确保课业量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相适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课外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行为,并向学生宣传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与未成年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活动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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