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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外地的可以取保候审,但首先需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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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只要经过执行关机关批准可以去外地,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不可以,得到批准允许可以去。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经执行机关批准,取保候审可以到其他地方。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保证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及时到达,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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